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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川区中医院 物资采购、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2022-10-14 15:21

 

 

    为进一步规范医院货物、服务类和工程的采购行为,保护医院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鲁财采2020〕35号、淄财采2020〕25号、川财字〔2020〕86川财字〔2020〕184号川财字〔2020〕185号、川财字〔2020〕186号川财字〔20217和《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科关于政府采购的几点建议》、《区财政局关于加快推进我区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文件通知要求,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院内审批流程

院内审批流程为:科室申请、分管领导审批(召开论证会)、主要领导审批、院长办公会研究商定、党委会研究决定。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

《山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内的35类项目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

凡是涉及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采购项目,无论数额大小,务必填报政府采购项目审批单同时登入“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录入采购计划,经财政业务科室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审核审批后方可组织采购活动。集中采购目录内(除网上商城采购品目以外)的继续执行工程类、货物、服务类30万的政府采购标准。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采购项目,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1-30万元的采购项目,单位自行组织采购应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进行。严禁以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集中采购目录中,符合川财字〔2020〕86号文中规定的应当通过网上商城购买的品目,采购方式仍为网上商城。对于虽然符合川财字〔2020〕86号文中规定的应当通过网上商城购买的品目,但在新集中采购目录中已经移除的品目,可通过网上商城自建计划单进行购买,也可以自行组织采购。

三、分散采购项目

《山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外的项目为分散采购项目。

对于分散采购目,数额(二级品目累计)未达到限额标准(工程类60万,货物、服务类50万)的采购项目,无须经过财政审批,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组织采购(提示:对于数额较大的项目,区财政局建议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范采购行为)。对于达到或者超出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参照集中采购目录的相关要求,进行政府采购项目招标。

四、按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做好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

五、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货物或服务类(零星工程纳入医院零星工程、修缮项目采取议价方式采购。

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物资,经医院党会议研究讨论后,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 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 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的。

七、使用上级拨付资金采购物资和工程的,按照上级要求采购。

八、院内招评标工作由相关职能科室、申购科室和监督管理部门共同组织进行。设备、总务、基建、信息等科室负责招标采购项目的申报。

九、院内招评标工作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评标、谈判、询价小组人员组成结构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必须回避。

十、纳入各级集中采购的耗材、器械等物资,根据国家规定与协议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在协议期内采购。

十一、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耗材、器械等物资,由医院自行组织招标,在规定的协议期内采购。

十二、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严禁以权谋私,杜绝发生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十三、成立领导小组:

 长:柳光远   王胜国

副组长:程新华        王绍征

 员:王玉亮             马恒文   王前进     

 

备注:本办法所指的货物包含:医疗设备、器械、耗材、办公用品、后勤物资、信息设备及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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