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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风与投诉
2022-10-14 15:55:28
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 通告
一、信访人应当依法信访
(一)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信访工作条例》及国家其他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得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二)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三)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四)对涉法涉诉事项,信访人应当通过司法程序或行政救济程序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
二、信访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未按规定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提出,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进行越级上访;
(二)信访事项已经受理并正在积极解决,信访人在办理期限内仍越级上访;信访人的合理诉求已经依照政策、法律法规妥善解决,但仍坚持上访,提出超越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已妥善解决,但又多次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执意上访扰乱单位办公和公共秩序,经相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三)5人以上集体上访反映共同信访事项,又拒不按照《信访工作条例》规定推选代表,不到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上访,不服从工作人员现场管理,在机关内吵闹、聚集等扰乱单位办公秩序或扰乱公共秩序,经相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四)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法律文书生效后,或经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办理终结的信访事项,上访人拒不执行法律法规规定,而执意非访、缠访、闹访和反复越级上访扰乱单位办公和公共秩序,经相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五)以上访为名,在会场、活动场所及周边地区扰乱社会秩序或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经相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六)反复越级信访、缠访、闹访扰乱单位办公和公共秩序,经相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七)在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交通场所及重大活动场所或者上述场所周边的其他公共场所,实施静坐滞留、下跪堵门、张贴散发信访材料、喊口号、拉横幅、穿状衣、焚烧物品等行为,经相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八)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不明真相的群众参与非访、缠访、闹访的,组织、资助他人或者提供交通工具协助他人非访、缠访、闹访的,或者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从事信访活动的,经相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九)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以自伤、自残、自杀相要挟,或者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活动的;
(十)到各级党政机关非信访接待场所非法聚集、滞留、滋事,或者采取过激方式表达诉求,制造社会影响、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经相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十一)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利用网站、论坛、微博、微信、QQ、抖音、快手等媒体通讯工具,编造、散布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煽动、组织、策划他人非访、缠访、闹访,或者为他人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其他帮助扰乱公共秩序,经相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十二)以网络、电话、短信、微信等形式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骚扰,或者以围堵、纠缠、非法进入住宅等方式干扰国家工作人员正常生活的;在信访过程中,谩骂、侮辱、殴打、威胁、诬陷、跟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行为的;捏造、歪曲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法律追究的;
(十三)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年老、年幼、体弱、患有严重疾病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滋事扰序、缠访闹访行为,经相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后,拒不带离的;
(十四)以信访为名随意侵占公私财物,借机敛财要钱,插手社会管理事务,扰乱社会秩序,经有关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十五)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实施本通告所列情形以及通告之外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理。
三、信访人有以下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一)去省进京,或者故意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实施第二条所列行为,以访施压的;
(二)反复越级信访、缠访闹访,或不按规定到信访接待场所反映问题,滋事扰序,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三)组织、指挥、策划、串联、煽动、资助违法信访行为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
(四)对于信访事项已经依法终结,或已签订调解法律文书或息诉罢访承诺书(协议书),仍就同一信访事项进行信访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
(五)曾因违法信访行为被行政、刑事处罚后,继续在信访活动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
2022-10-14 15:21:44
淄川区中医院 物资采购、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医院货物、服务类和工程类的采购行为,保护医院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鲁财采〔2020〕35号、淄财采〔2020〕25号、川财字〔2020〕86号、川财字〔2020〕184号、川财字〔2020〕185号、川财字〔2020〕186号、川财字〔2021〕7号和《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科关于政府采购的几点建议》、《区财政局关于加快推进我区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文件通知要求,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院内审批流程
院内审批流程为:科室申请、分管领导审批(召开论证会)、主要领导审批、院长办公会研究商定、党委会研究决定。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
《山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内的35类项目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
凡是涉及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采购项目,无论数额大小,务必填报政府采购项目审批单同时登入“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录入采购计划,经财政业务科室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审核审批后方可组织采购活动。集中采购目录内(除网上商城采购品目以外)的继续执行工程类、货物、服务类30万的政府采购标准。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采购项目,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1-30万元的采购项目,单位自行组织采购,应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进行。严禁以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集中采购目录中,符合川财字〔2020〕86号文中规定的应当通过网上商城购买的品目,采购方式仍为网上商城。对于虽然符合川财字〔2020〕86号文中规定的应当通过网上商城购买的品目,但在新集中采购目录中已经移除的品目,可通过网上商城自建计划单进行购买,也可以自行组织采购。
三、分散采购项目
《山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外的项目为分散采购项目。
对于分散采购项目,数额(二级品目累计)未达到限额标准(工程类60万元,货物、服务类50万元)的采购项目,无须经过财政审批,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组织采购(提示:对于数额较大的项目,区财政局建议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范采购行为)。对于达到或者超出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参照集中采购目录的相关要求,进行政府采购项目招标。
四、按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做好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
五、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货物或服务类(零星工程纳入医院零星工程、修缮项目)采取议价方式采购。
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物资,经医院党委会议研究讨论后,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的。
七、使用上级拨付资金采购物资和工程的,按照上级要求采购。
八、院内招评标工作由相关职能科室、申购科室和监督管理部门共同组织进行。设备、总务、基建、信息等科室负责招标采购项目的申报。
九、院内招评标工作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评标、谈判、询价小组人员组成结构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必须回避。
十、纳入各级集中采购的耗材、器械等物资,根据国家规定与协议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在协议期内采购。
十一、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耗材、器械等物资,由医院自行组织招标,在规定的协议期内采购。
十二、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严禁以权谋私,杜绝发生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十三、成立领导小组:
组 长:柳光远 王胜国
副组长:程新华 孙 波 王绍征
成 员:王玉亮 曹 红 高 利 马恒文 王前进 李 成
备注:本办法所指的货物包含:医疗设备、器械、耗材、办公用品、后勤物资、信息设备及软件等。
2022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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