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 通告

为依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信访工作秩序,创造安全稳定和谐的政治社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信访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信访人应当依法信访 (一)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信访工作条例》及国家其他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得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二)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三)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四)对涉法涉诉事项,信访人应当通过司法程序或行政救济程序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 二、信访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未按规定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提出,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进行越级上访; (二)信访事项已经受理并正在积极解决,信访人在办理期限内仍越级上访;信访人的合理诉求已经依照政策、法律法规妥善解决,但仍坚持上访,提出超越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已妥善解决,但又多次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执意上访扰乱单位办公和公共秩序,经相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三)5人以上集体上访反映共同信访事项,又拒不按照《信访工作条例》规定推选代表,不到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上访,不服从工作人员现场管理,在机关内吵闹、聚集等扰乱单位办公秩序或扰乱公共秩序,经相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四)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法律文书生效后,或经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办理终结的信访事项,上访人拒不执行法律法规规定,而执意非访、缠访、闹访和反复越级上访扰乱单位办公和公共秩序,经相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五)以上访为名,在会场、活动场所及周边地区扰乱社会秩序或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经相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六)反复越级信访、缠访、闹访扰乱单位办公和公共秩序,经相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七)在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交通场所及重大活动场所或者上述场所周边的其他公共场所,实施静坐滞留、下跪堵门、张贴散发信访材料、喊口号、拉横幅、穿状衣、焚烧物品等行为,经相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八)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不明真相的群众参与非访、缠访、闹访的,组织、资助他人或者提供交通工具协助他人非访、缠访、闹访的,或者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从事信访活动的,经相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九)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以自伤、自残、自杀相要挟,或者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活动的; (十)到各级党政机关非信访接待场所非法聚集、滞留、滋事,或者采取过激方式表达诉求,制造社会影响、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经相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十一)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利用网站、论坛、微博、微信、QQ、抖音、快手等媒体通讯工具,编造、散布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煽动、组织、策划他人非访、缠访、闹访,或者为他人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其他帮助扰乱公共秩序,经相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十二)以网络、电话、短信、微信等形式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骚扰,或者以围堵、纠缠、非法进入住宅等方式干扰国家工作人员正常生活的;在信访过程中,谩骂、侮辱、殴打、威胁、诬陷、跟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行为的;捏造、歪曲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法律追究的; (十三)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年老、年幼、体弱、患有严重疾病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滋事扰序、缠访闹访行为,经相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后,拒不带离的; (十四)以信访为名随意侵占公私财物,借机敛财要钱,插手社会管理事务,扰乱社会秩序,经有关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十五)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实施本通告所列情形以及通告之外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理。 三、信访人有以下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一)去省进京,或者故意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实施第二条所列行为,以访施压的; (二)反复越级信访、缠访闹访,或不按规定到信访接待场所反映问题,滋事扰序,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三)组织、指挥、策划、串联、煽动、资助违法信访行为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 (四)对于信访事项已经依法终结,或已签订调解法律文书或息诉罢访承诺书(协议书),仍就同一信访事项进行信访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 (五)曾因违法信访行为被行政、刑事处罚后,继续在信访活动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

2022

10-14

关爱听力健康,聆听精彩未来

3月3日是全国爱耳日,为树立全民爱耳意识,减少耳聋的发生,让更多人拥有健康听力,3月3日上午,淄川区中医院耳鼻咽喉科在般阳生活区广场进行义诊活动,普及爱耳知识,免费检测听力,介绍助听器验配、佩戴知识,并为现场群众赠送礼品。       2022年全国爱耳日的主题是“关爱听力健康,聆听精彩未来”——To hear for life, listen with care!”世卫组织2021年的《世界听力报告》称,全球约20%人口,即15亿人有听力损失,到2050年,预计近25亿人患有听力损失。我国有听力语言障碍的残疾人,高达2780万之多。 听力下降影响生活质量,相信有很多人深有体会。听力损失一般是可以预防的,通过耳部和听力保健,有助于在整个生命过程中保持良好的听力。 不良生活习惯、环境因素及精神心理因素都可以直接引起听力下降,如过度烟酒、过度用耳、身体其他疾病的影响、不当清洁耳内耵聍、慎重用药、压力山大是种“慢性毒药”(因心理压力大,长期处于紧张状态而导致突发性耳聋的患者逐年增多,其中部分患者因治疗不及时造成永久耳聋。)尤其是长期处在嘈杂的环境中会导致听力永久性、不可逆的损伤。那在生活中,如何养成健康用耳习惯,自觉减少噪声,保护听力健康便成为了值得深究的话题。 随着年龄的增长,身体各器官功能都会不可避免地出现衰减,听觉器官也是一样,需要定期检查。建议年龄大于50岁的人或长期接触噪音的人,每年检查,以有效观察自身的听力情况。并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干预、早康复。 即使已经听力下降也不要过多的担心,佩戴助听器也是很好的选择,不要担心别人会歧视带助听器的人群,同戴眼镜的道理相同,眼镜可以帮助我们看清世界,那助听器就可以帮助我们听见世界。 听器也是很好的选择,不要担心别人会歧视带助听器的人群,同戴眼镜的道理相同,眼睛可以帮助我们看清世界,那助听器就可以帮助我们听见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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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眼健康,生活更精彩

6月6日是第27个全国“爱眼日”。今年爱眼日的主题是:关注普遍的眼健康,共筑“睛”彩大健康。 5月30日,在全国“爱眼日”来临之际,淄川区中医院的眼科医生走进淄川区实验小学,为学生们讲解近视预防和控制知识,为学生们做视力检查。         流行病学调查显示,我国儿童青少年近视率已位居世界首位,呈现发病率高、程度深、低龄化等特点。青少年近视问题已经成为我国面临的重要社会问题。 如何预防近视?     一、坚持充足的白天户外活动     坚持充足的白天户外活动对于预防近视和防止近视加重有重要意义。教师和家长应引导孩子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每天使孩子开展2小时以上的白天户外活动,寄宿制幼儿园不应少于3小时,每周参加中等强度体育活动3次以上。     二、保持正确的读写姿势     不正确的读写姿势会增加发生近视的风险。教师和家长应为孩子提供适合其坐高的桌椅和良好的照明,并经常提醒、督促孩子读书写字坚持“三个一”,即眼睛离书本一尺,胸口离桌沿一拳,握笔的手指离笔尖一寸,读写连续用眼时间不宜超过40分钟。教师应指导学生每天认真做眼保健操。     三、避免不良的读写习惯     预防近视要避免不良的读写习惯,应做到不在走路时、吃饭时、卧床时、晃动的车厢内、光线暗弱或阳光直射等情况下看书、写字、使用电子产品。 四、控制使用电子产品的时间 使用电子产品学习30-40m分钟后,应休息远眺放松10分钟。非学习目的使用电子产品单次不宜超过15分钟,每天累计不宜超过1小时。6岁以下儿童要尽量避免使用手机和电脑。家长在孩子面前应尽量少使用电子产品。 五、保证充足的睡眠和合理的营养 充足的睡眠和合理的营养是保证视力健康的基础。小学生每天睡眠时间要达到10小时,初中生9小时,高中生8小时。儿童青少年应做到营养均衡,不挑食,不偏食,不暴饮暴食,少吃糖,多吃新鲜蔬菜水果。 中医中药在预防近视的作用 淄川区中医院开展眼部中医按摩和中医护眼操对近视的发展也有一定的预防和控制作用。 关注眼健康,生活更精彩,倡导眼病的早预防、早筛查、早诊断、早治疗,增强大家爱眼护眼的意识,倡导健康生活方式,才能够增加生活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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