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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城乡居民住院医疗费用报销说明
淄博市城乡居民住院医疗费用报销说明
一、城乡居民的住院医疗费用设置起付标准,在本年度首次住院的,按照一、二、三级医院起付标准分别为:100元、300元、700元;少年儿童住院起付标准为100元。在一个年度内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减半,第三次住院的,取消起付线(单次住院不足起付标准的,年内累计计算)。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累计为20万元。
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根据医院的不同等级确定相应的报销比例。在一、二、三级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统筹基金报销比例分别为:75%、70%、55%,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为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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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居民 |
学生儿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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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最高支付限额 |
20万元 |
2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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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 付 线 |
一级医院 |
100元 |
100元 |
二级医院 |
300元 |
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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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院 |
700元 |
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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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 销 比 例 |
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一级医院 |
85% |
85% |
其他一级医院 |
75% |
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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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医院 |
70% |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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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院 |
55% |
55% |
三、参保人按规定转到市外协议医院住院的,先由个人负担符合政策规定医疗费的10%,个人负担后符合政策规定的余额部分,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