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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政策说明
淄博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政策说明
一、城镇职工的住院医疗费用设置起付标准,在本年度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为: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700元。在一个年度内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减半,第三次住院的,取消起付线(单次住院不足起付标准的,年内累计计算)。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2万元,大额医疗救助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55万元。
二、住院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按超额累进制报销,同时,根据医院的等级确定不同的个人自负比例。职工个人发生医药费用0-10000元(含10000元)部分,根据在一、二、三级医院的不同,分别自负18%、22%、26%,10000-50000元(含50000元)部分,分别为10%、15%、20%,50000-120000元(含120000元)部分,自负比例均为10%,退休人员个人负担比例为在职人员的一半,起付标准与在职职工相同。120000-550000元(含550000元)部分,个人自负10%。
住院费用 自负比例 医院等级 |
一级医院 |
二级医院 |
三级医院 |
|||
---|---|---|---|---|---|---|
在职 |
退休 |
在职 |
退休 |
在职 |
退休 |
|
0—1万元(含1万元) |
18% |
9% |
22% |
11% |
26% |
13% |
1万—5万元(含5万元) |
10% |
5% |
15% |
7.5% |
20% |
10% |
5万—12万元(含12万元) |
10% |
5% |
10% |
5% |
10% |
5% |
12万元—55万元(含55万元) |
10% |
10% |
10% |
10% |
10% |
10% |
三、参保人按规定转到市外协议医院住院的,先由个人负担符合政策规定医疗费的10%,个人负担后符合政策规定的余额部分,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报销。